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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恒成、陈恒兵组织考试作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恒成,陈恒兵,李成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刑初58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恒成,曾用名陈金德,男,199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2016年11月25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恒兵,男,199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2016年11月25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成海,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泌阳县,2016年11月25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平华兰,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7]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恒成、陈恒兵、李成海犯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欢、王德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恒成、陈恒兵、李成海及其辩护人平华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份起,被告人陈恒成受他人指使,网购了对讲机、金属仪器、平板显示器等作弊通讯工具,多次与被告人陈恒兵一起雇用被告人李成海及使用其车辆,在考场附近为考试学员传递答案,帮助学员在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科目考试时作弊,从中非法牟利。同年11月25日下午,被告人陈恒成、陈恒兵、李成海利用上述作弊工具在停靠在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附近的被告人李成海的号牌为粤Y×××××的汽车上,为正在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车辆管理所综合大楼一楼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科目考试的学员梁某、李某1传递答案。期间,监考民警当场发现了学员梁某的作弊行为。当日下午,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体育馆停车场内抓获被告人陈恒成、陈恒兵、李成海,并当场缴获用于作弊的设备一批(包括背包1个、衣服2件、对讲机3台、金属仪器3块、平板显示器1个、金属仪器1个、仪器连接线6条、手机1台等物。从梁某处扣押衣服1件、耳塞1个)。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恒成、陈恒兵、李成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梁某、李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受理凭证、机动车驾驶员准考证、考试信息、成绩单,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说明,物证照片制作说明,光盘制作说明,情况说明,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明细对账单,收据,手机开户资料及通话清单,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屏,视频录像,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恒成、陈恒��、李成海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恒成、陈恒兵、李成海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恒成、陈恒兵、李成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李成海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成海是受雇提供租车服务,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本案从犯的意见。经查,本案是被告人陈恒成纠合被告人陈恒兵、李成海,并负责购买作弊工具、联系学员、收取报酬、分配赃款等,所起的作用比较大,但在作案过程中,被告人李成海除负责接送外,还提供车辆作为组织帮助学员考试作弊的场所,被告人陈恒兵则在该汽车上与被告人陈恒成一起指导学员使用作弊工具和利用上述通讯设备为学员传递答案,两被告人所起作用��比被告人陈恒成要小,但均是组织学员考试作弊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缺一不可,并非是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成海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归案后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取保候审期间能够遵守各项规定,具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和各被告人的作用大小等情节,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恒成、陈恒兵、李成海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恒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陈恒兵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的计算方法同上,即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李成海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内向本院缴纳。)四、扣押的作案工具背包1个、衣服3件、对讲机3台、金属仪器3块、平板显示器1个、金属仪器1个、仪器连接线6条、耳塞1个、手机1台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清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庞健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