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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执字第17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金华与王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华,王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1717-2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华。被申请执行人:王雪,女,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北街居委会农行楼东单元603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华与被申请执行人王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雪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安康家园3号楼3单元401室。现因双方私下协商解决,���需要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雪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安康家园3号楼3单元401室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雪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解放路安康家园3号楼3单元401室(产权证号为173021101990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