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刑更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娄延飞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娄延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203号罪犯娄延飞,男,1976年1月出生,安徽省涡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2)马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8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1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娄延飞于2012年10月24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72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5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娄延飞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间隔期内累计获计分2520分。2015年2月至2017年1月考核期内累计获计分3000分,表扬5次;本次交纳罚金、退赔款各人民币15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娄延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娄延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萍萍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