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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得松、孙胜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得松,孙胜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123号申请执行人王得松,男,1977年2月2日,汉族,住安平县。被执行人孙胜斌,男,1979年6月18日,汉族,住安平县。本院在执行王得松与孙胜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胜斌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现申请人表示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执行员  张忠忠执行员  段立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