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得松、孙胜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得松,孙胜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123号申请执行人王得松,男,1977年2月2日,汉族,住安平县。被执行人孙胜斌,男,1979年6月18日,汉族,住安平县。本院在执行王得松与孙胜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胜斌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现申请人表示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执行员 刘振辉执行员 张忠忠执行员 段立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