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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庆华与张玉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华,张玉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2民初1581号原告:张庆华,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仪、郭菁菁,分别为广东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张玉贤,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原告张庆华与被告张玉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欧凯华独任审判,于同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玉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庆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按时偿还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欠款本金8万元计算,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至清偿完毕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被告张玉贤于2016年4月25日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签下《借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到现金人民币8万元,月利率2.5%,每月30目前支付利息。被告向原告签下借据后,原告于当天将8万元现金交付被告。其后,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利息,并承诺10月底前全部还清欠款及利息,但截至今日被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8万元未予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被告张玉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举证和提供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如下:(一)、证据1、2,原身份证、被告人口信息及证明,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二)、证据3,借款合同,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对上述证据和事实,并经庭上举证、核证、质证,且原告及证人保证真实,本案亦不存在影响证据证明效力的因素,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5日,被告张玉贤向原告立下《借据》一份,载明:本人被告张玉贤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张庆华借现金人民币捌万圆整(小写:80000元),月利率2.5%等内容。借款人张玉贤除签名按指模外,还书写了其身份证号码、住址及手机号码。此外,在《借据》上用笔书写了“现收到现金捌万圆整(80000元)及本人承诺10月底全部还清”。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已付利息5000元,并明确除了已收的5000元利息外,起诉前的利息予以放弃,仅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向计付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张玉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审理。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主张被告张玉贤欠其借款80000元,提供了《借据》予以佐证,虽然原告没有提供支付凭据,由于《借据》上有被告张玉贤亲笔书写的“现收到现金捌万圆整(80000元)”内容及原告庭上合理的解释,且原告在庭审中确保其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保证本案的债权债务不存在非法债务的情形,并愿意承担与此相关的法律责任,本案亦不存在与之相矛盾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张玉贤借款后没有归还借款给原告,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张玉贤偿还借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起诉之前的借款利息和仅要求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向计付借款利息,属自行处分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玉贤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还清借款本金80000元给原告张庆华。二、被告张玉贤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述借款利息(按借款本金80000元、以年利率6%,从2017年5月5日起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给原告张庆华。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玉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欧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翔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