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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孔玮与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巨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玮,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巨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505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委托代理人梁艳芬,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常,吴雪山,公司经理。被告河北巨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鲁班路育红重汽厂内。负责人赵雪豪,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巨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求申请书,撤回对被告江苏昊天龙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巨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告昌黎县城乡建设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阳审 判 员  李晓东代理审判员  彭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日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