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杰与李瑞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杰,李瑞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315号申请人王杰,女,生于1965年10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李瑞杰,男,生于1970年10月,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申请人王杰与被执行人李瑞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执315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褚青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