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省计划生育物资供应公司诉被告成都喜得儿不孕不育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计划生育物资供应公司,成都喜得儿不孕不育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7民初674号原告:四川省计划生育物资供应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徐晓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昕,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喜得儿不孕不育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陈培源。原告四川省计划生育物资供应公司与被告成都喜得儿不孕不育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省计划生育物资供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成都喜得儿不孕不育医院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四川省计划生育物资供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507.0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3月1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有长期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向被告供应药品。2015年3月10日,双方结算,确认被告欠付原告货款36220.50元,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经催收仍有21507.01元未付。被告成都喜得儿不孕不育医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如下:对账函(2015年3月10日),确认被告欠付原告货款36220.50元。该对账函有被告加盖其公章确认。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供货协议,但双方通过实际履行行为达成了双方之间的交易形式,应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并有效的买卖关系。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成都喜得儿不孕不育医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507.0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成都喜得儿不孕不育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四川省计划生育物资供应公司支付货款21507.0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1507.01元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3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元,公告费560元,共计923元,由被告成都喜得儿不孕不育医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娜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人民陪审员 谢再琼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薛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