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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恢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佟文岩申请时磊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文岩,时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恢106号申请执行人佟文岩,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职员,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时磊,女,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哈尔滨铁路客运段职工,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佟文岩与被执行人时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时磊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绥北民初字第6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永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文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