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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钰昌、陈学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钰昌,陈学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2320号申请执行人黄钰昌,男,1973年7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长汀县,被执行人陈学霖,男,1957年9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钰昌与被执行人陈学霖民间借贷纠纷【(2016)闽0821民初316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拍卖了被执行人陈学霖所在长汀县的房屋,申请执行人分得11980元执行款,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剩余的执行款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23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许明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廖梅英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