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北海三建华欣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华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三建华欣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华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1484号申请执行人北海三建华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北海市北海工业园区西南大道55号。法定代表人曾春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静宇,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华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北海市北京路49号桂成花园D座1001号。法定代表人:吴世才,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三建华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华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广西华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华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广西华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人民法院(2015)海民二初字5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启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