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赵景阳与苏志强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景阳,苏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492号申请执行人:赵景阳,男,1959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动力区。被执行人:苏志强,男,1961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赵景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苏志强合伙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4)南执字第1634号,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1日,该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黑0103执恢492号,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万元,承担执行费2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执字第1634号、(2017)黑0103执恢4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