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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民初14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梁卓林与程光文、陈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卓林,程光文,陈燕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1428号之一原告:梁卓林,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祥宝,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楚雯,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光文,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陈燕平,女,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受理原告梁卓林诉被告程光文、陈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卓林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卓林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共21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卓林负担。审判员  娄鸿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玲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