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申请执行曹德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曹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60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法定代表人:赵国成,行长。被执行人:曹德明,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3日,住仪陇县。本院(2016)川1324民初3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申请执行曹德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执行标的金额47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525元,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暂缓查封和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同意暂缓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德支行申请执行曹德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王 明审判员 康蕊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