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2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孔繁朋与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敏朋,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执368号申请人:孔敏朋,男,1977年4月13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本市新兴区七星花园B区53号楼6单元602室。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孔敏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6月05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06月08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孔敏朋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06月16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2月30前分批次给付申请人孔敏朋案件款175,208.27元。二、执行费2,528.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尹凤岐代理审判员 杨 柳代理审判员 姜飞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