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岳俊虎与姚顺文、青岛盛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俊虎,姚顺文,青岛盛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493号原告:岳俊虎,男,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被告:姚顺文,男,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被告:青岛盛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明月,职务董事长。原告岳俊虎与被告姚顺文、青岛盛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也未能再提供被告准确的可供送达的地址,原告亦未申请公告送达,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岳俊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66元,退回原告岳俊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文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