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82执恢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郭寿富与什邡市亿强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寿富,什邡市亿强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恢42号申请执行人:郭寿富,男,生于1966年2月15日,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什邡市亿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叶笃芬,该公司总经理。郭寿富与什邡市亿强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川06民终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被执行人什邡市亿强矿业有限公司需支付申请人23787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已停产,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民终4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阳大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 渤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