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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执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仁丁与被执行人邓东成、唐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仁丁,邓东成,唐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3执277号申请执行人蒋仁丁,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东成(曾用名邓东仁),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小妹,女,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仁丁与被执行人邓东成、唐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该案已申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103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祥青审判员  莫端剑审判员  黄宏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松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