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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1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杨庆与杨小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庆,杨小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1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杨庆,男,汉族,1976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寿安镇。被执行人:杨小粮,男,汉族,1992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寿安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31民初6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杨庆申请执行杨小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小粮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账号的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拥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