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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2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2789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淮安XXX红军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淮安XXX红军小学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2789号原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98号。法定代表人:李兆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崇迪,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峰,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XXX红军小学,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管晓蓉,该校校长。原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XXX红军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镇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才国代理审判员  李可可人民陪审员  孙贵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