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82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行民、张志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行民,张志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416号申请执行人王行民,男,195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睢宁县人。被执行人张志永,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顺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行民与被执行人张志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王行民同意,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依法作出裁定,将查封被执行人张志永所有的102720公斤片料、破料按首次拍卖流拍价157854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行民抵偿所欠货款。现通过到被执行人张志永住所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志永长期外出不归,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志永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180463元、评估费4000元、执行费489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歌审判员 李 梅审判员 应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晓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