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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刑更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罪犯卢海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海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刑更1063号罪犯卢海平,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2012)鹰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卢海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于2012年6月18日以(2012)赣刑二抗字第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卢海平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7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七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海平在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得月表扬13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经本院立案后公示、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卢海平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卢海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系强奸、抢劫犯罪罪犯,且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海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3月14日起至2022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静华审判员  舒 亚审判员  曹谨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