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3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牛鹏阳、张栓稳等与李英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鹏阳,张栓稳,李英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3750号原告:牛鹏阳,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张栓稳,女,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青坡,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英飞,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号豫粮大厦**层及东配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879X。主要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牛鹏阳、张栓稳与被告李英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牛鹏阳、张栓稳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鹏阳、张栓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牛鹏阳、张栓稳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20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志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乔 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