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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童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公司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团风县人民法院文件定稿纸领导签发起草人团法(2017)号密级共印份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330号申请执行人童鹤,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团风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公司,住所地团风镇团黄大道,企业机构代码:73087228-1.法定代表人:易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童鹤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风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17)鄂1121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1民初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桂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