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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巫尚送、吴文华等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尚送,吴文华,黄正辉,胡先勇,骆长城,伍锡海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3刑初327号公诉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巫尚送,男,1990年8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遂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遂昌县。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辩护人商树祥,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文华,男,1988年8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乐平市。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辩护人何妍玲、李刘,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正辉,男,1994年11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家住乐平市。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被告人胡先勇,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乐平市。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9月6日被原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被告人骆长城,男,1988年6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乐平市。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被告人伍锡海,男,1998年6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都昌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都昌县。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2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于住所地,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绍柯检公刑诉[2017]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巫尚送、吴文华、黄正辉、胡先勇、骆长城、伍锡海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检察员孙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巫尚送、吴文华、黄正辉、胡先勇、骆长城、伍锡海及辩护人商树祥、何妍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0月8日傍晚,被告人巫尚送、吴文华、黄正辉、胡先勇为索要债务,赶至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莲中村虞山4号王伟庆家,踢门进入屋内找寻王伟庆及家属,后未果离开。期间,被告人吴文华又踢毁二楼一卧室的门框。2、2016年10月12日晚上,被告人巫尚送、吴文华、黄正辉、骆长城、伍锡海为索要债务,赶至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莲中村虞山4号王伟庆家,踢门进入屋内找寻王伟庆及家属,后未果离开,并拿走王伟庆结婚证等证件若干。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胡先勇主动赶至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夏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巫尚送、吴文华、黄正辉、胡先勇、骆长城、伍锡海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巫尚送、吴文华、黄正辉、胡先勇、骆长城、伍锡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件照片,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扣押及发还清单、借据、收条、担保承诺书、租房协议书、承诺书、户口簿、协议书、谅解书、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陶某、林某、刘某的证言,郁丹丽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巫尚送、吴文华、黄正辉、胡先勇、骆长城、伍锡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胡先勇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巫尚送、黄正辉、骆长城、伍锡海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均能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商树祥、何妍玲、李刘分别建议对被告人巫尚送、吴文华从轻处罚的意见。根据被告人巫尚送、吴文华、黄正辉、胡先勇、骆长城、伍锡海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不宜对其宣告缓刑。不采纳辩护人商树祥、何妍玲、李刘分别建议对被告人巫尚送、吴文华适用缓刑的意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巫尚送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六月十六日起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一日止);被告人吴文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六月十六日起至二○一八年一月一日止);被告人黄正辉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六月十六日起至二○一七年十二月一日止);被告人胡先勇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七年六月十六日起至二○一七年九月十五日止);被告人骆长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六月十六日起至二○一七年十月一日止);被告人伍锡海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六月十六日起至二○一七年十月一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周金娅代理审判员  孙 琦人民陪审员  孙秋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