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异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丁超民申请执行张翼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超民,张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异82号案外人刘萌萌,女,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申请执行人丁超民,男,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现住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张翼,女,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户籍地驻马店市。现住驻马店市。本院在执行丁超民申请执行张翼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萌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刘萌萌称,2016年11月12日,案外人刘萌萌与被执行人张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张翼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六大街香格里拉花园小区5号楼1单元5层503号房屋,案外人按照合同约定已付清了全部购房款,被执行人张翼向案外人交付了房屋钥匙及购房凭证,贵院于2017年1月18日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请本院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依法维护案外人王雄的合法权益。本院查明,丁超民申请执行张翼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翼名下的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六大街香格里拉花园小区5号楼1单元5层503号房屋一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薄登记判断权利人。该房产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系张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套房屋所有权归被执行人张翼所有,案外人刘萌萌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刘萌萌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王书阁审判员 赵 波审判员 胡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子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