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楼健栋与万丽玲、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健栋,万丽玲,王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民初1296号原告:楼健栋,男,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万丽玲,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王欣,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原告楼健栋诉被告万丽玲、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楼健栋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楼健栋以已与被告万丽玲、王欣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万丽玲、王欣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健栋撤诉。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计4750元,由原告楼健栋负担。审判员 魏 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汤恒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