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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3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宁芝梅、周波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芝梅,周波,杨明辉,江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74号申请执行人,宁芝梅,女,汉族,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所地: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周波,男,汉族,1979年7月28日出生,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杨明辉,男,汉族,1973年4月7日出生,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江风,男,汉族,1976年2月27日出生,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申请执行人宁芝梅与被执行人周波、杨明辉、江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23执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俊审判员 颜 强审判员 单 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志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