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宁夏铁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春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铁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春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1594号原告:宁夏铁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刘汉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诉讼理人:王海燕,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诉讼理人:赵术萍,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春茂,男,满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原告宁夏铁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宁夏铁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铁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春茂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铁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夏铁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桂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