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5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绍香与黄兆册、陈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绍香,黄兆册,陈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5314号原告:陈绍香,男,194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治,苍南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黄兆册,男,195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现住。被告:陈爱华,女,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现住。原告陈绍香与被告黄兆册、陈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绍香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陈绍香负担。审 判 员 徐小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乃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