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4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联通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张凤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张凤菊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4595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开大道西段1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375352T。负责人:吴在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凌燕,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明政,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凤菊,女,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凤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被告张凤菊已付清欠款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龙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