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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2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周守峰与赵德功、桑和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守峰,赵德功,桑和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270号原告:周守峰,男,汉族,1963年6月19日生,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曹仕平,明光市张八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德功,男,汉族,1949年生,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桑和平,男,汉族,75岁,现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周守峰诉被告赵德功、桑和平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周守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守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守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周守峰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小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