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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辖终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华东、霍秀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华东,霍秀侠,永城市怡鑫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汉兴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辖终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东,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新杰,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秀侠,女,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审被告:永城市怡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南文化路东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587054808C。法定代表人:李潮宗,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河南汉兴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雪枫路中段发展广场一楼。注册号:411481000047801。法定代表人:孟凡英,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李华东因与被上诉人霍秀侠及原审被告永城市怡鑫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汉兴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16)豫1481民初49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华东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华东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庞伟涛审判员  陈建国审判员  刘性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依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