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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11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伍兵与刘望元、文绍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兵,刘望元,文绍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11民初229号原告:伍兵,女,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汇兵,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望元,男,1969年9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被告:文绍喜,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原告伍兵与被告刘望元、文绍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伍兵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伍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伍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伍兵负担。审判员  孟全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锐林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