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92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肖淑惠与武汉至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淑惠,武汉至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578号原告:肖淑惠,女,汉族,1993年8月9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武汉至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SBI创业街6栋5层。法定代表人:梁雪,总经理。原告肖淑惠与被告武汉至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6月16日,原告肖淑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淑惠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淑惠负担。审判员  程静二〇一七年���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