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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2执3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与梁宝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梁宝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302执3570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住惠城区河南岸苏屋墩12号。法定代表人:黄志强。被执行人:梁宝丰,男性,汉族,1988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本院在执行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与梁宝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中,经查询银行、不动产、车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梁宝丰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卜 健人民陪审员  刘勇宏人民陪审员  邹 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廖智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