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2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河北完达山贝兰德乳业有限公司与宁晋县贝兰德生态牧场、牛兰福企业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北完达山贝兰德乳业有限公司,宁晋县贝兰德生态牧场,牛兰福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1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完达山贝兰德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城西城管理区晶龙街287号。法定代表人:刘春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晋县贝兰德生态牧场,住所地:河北省宁晋县北河庄镇素邱一村。法定代表人:牛兰福,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牛兰福,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宁晋县。再审申请人河北完达山贝兰德乳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晋县贝兰德生态牧场、牛兰福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民终7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河北完达山贝兰德乳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以宁晋县春光乳品厂持有的股权抵顶再审申请人债权的关键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审法院将应当适用“第三人加入债务清偿”的法律规定,错误适用“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3.股权抵顶申请人债权的约定是代物清偿的约定,在股权抵顶没有履行时,被申请人的债务并不消灭,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进行清偿债务。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股权收购协议书》附件二中如果用宁晋县春光乳品厂进行“股权抵顶”,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履行。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2.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申请人主张的926万元与其另案主张的625万元事实,均是根据《股权收购协议书》及其附件中所约定不同阶段的还款,而已经生效民事判决已经驳回再审申请人的625万元诉讼请求。本案再审申请人主张款项虽然不同,但均依据同一合同相同事实,另案判决理由部分亦适用于本案,故河北完达山贝兰德乳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北完达山贝兰德乳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建 岳审判员 郭雪华审判员王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寇 兴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