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101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张志松与岳海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松,岳海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01民初986号原告:张志松,男,汉族,1966年10月7日出生,住吐鲁番市。被告:岳海印,男,汉族,住河北省。原告张志松与被告岳海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张志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限期归还原告借款2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上列原、被告原在同一单位工作时认识。2017年1月17日,被告以办事用钱为由,从原告处借款22000元,称其春节后归还,可是,现已过月余,被告却拒不归还原告借款,特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志松提供被告岳海印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且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我辖区,故被告住所地应为其户籍所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志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肖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