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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24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邓正贵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邓正贵,邓兴斌,邓大风,邓兴荣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2460-1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代表人:方昌国,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邓正贵,男,194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申请人:邓兴斌,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申请人:邓大风,女,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申请人:邓兴荣,女,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襄阳市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邓正贵、邓兴斌、邓大风、邓兴荣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人保襄阳市分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申请人人保襄阳市分公司向被申请人邓正贵、邓兴斌、邓大风、邓兴荣支付的保险赔偿款16579.5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人保襄阳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向被申请人邓正贵、邓兴斌、邓大风、邓兴荣支付的保险赔偿款16579.5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正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 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