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玉宣与北京东方光大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宣,北京东方光大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588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宣,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光大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角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贾志学,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玉宣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光大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104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东方光大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偿还李玉宣借款400万元,受理费44,5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由北京东方光大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光大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玉宣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光大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光大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光大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部分存款被其他法院已经冻结,在长春市查询无车辆、无房屋、无土地使用权。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3条之规定,已对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光大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法人贾志学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光大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1项,第2条之规定,已将被执行人北京东方光大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人贾志学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故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健代理审判员 闫 涵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