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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汉新与国营浚县农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新,国营浚县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刘汉新,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国营浚县农场,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法定代表人胡轩州。申请执行人刘汉新与被执行人国营浚县农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1999)浚法经初字第285号经济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详见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恢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家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