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汉新与国营浚县农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新,国营浚县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刘汉新,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国营浚县农场,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法定代表人胡轩州。申请执行人刘汉新与被执行人国营浚县农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1999)浚法经初字第285号经济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详见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621执恢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家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