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世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刑初33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世伟,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荥阳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8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被逮捕。辩护人朱运超,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5]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世伟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晓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世伟及其辩护人朱运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6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赵世伟酒后与其前妻朱绘华发生纠纷,荥阳市公安局崔庙派出所民警处警后用豫A31**警车护送朱绘华,赵世伟驾驶AL1P93轿车尾随拦截,在荥丁公路乔楼镇小寨村南100米处逼停警车时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赵世伟静脉血液血醇含量为138.3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指控被告人赵世伟之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世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赵世伟系因家庭事务与前妻吵架,情急之下追前妻才导致酒驾,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其酒精含量较低,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6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赵世伟酒后与其前妻朱绘华发生纠纷,朱绘华报警,荥阳市公安局崔庙派出所民警处警后用豫A31**警车护送朱绘华离开。被告人赵世伟驾驶AL1P93轿车尾随拦截,在荥丁公路乔楼镇小寨村南100米处逼停警车时两车相撞,造成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抽血检验,被告人赵世伟的血醇含量为138.38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赵世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前科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世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世伟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世伟具有前科劣迹,且其驾车逼停警车,具有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情节,依法可从重处罚;但考虑其当庭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此进行辩护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世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吴松霞审 判 员 赵晨昊人民陪审员 范英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孟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