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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兆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兆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2340号原告: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号华纳大厦**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06240831P。法定代表人:罗军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娜,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兆庭,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龙邦警安电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兆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爱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同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