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民终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偏关县支公司与偏关县宏兴汽贸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偏关县支公司,偏关县宏兴汽贸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民终9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偏关县支公司,住所地:偏关县塔梁新街。法定代表人:张波,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鹏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偏关县宏兴汽贸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偏关县窑头乡岳家村。法定代表人:贺东升,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偏关县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偏关县宏兴汽贸运输有限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偏关县人民法院(2016)晋0932民初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偏关县支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偏关县宏兴汽贸运输有限公司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偏关县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已经自行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后提出的,双方为此还达成了协议。经审查,该协议可以视为执行和解,故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偏关县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包括执行和解)。上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退还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偏关县支公司212.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爱萍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梁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