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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54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付先兵、张仕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先兵,张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54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付先兵,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张仕明,男,汉族,1965年6月13日,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付先兵与张仕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皖1102执545号的裁定,查封了张仕明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仕明存款19185.00元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锁立兵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