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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23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定权与赵永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定权,赵永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123民初261号原告李定权,男,1983年8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保山市腾冲县。委托代理人卲曰福,云南象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永久,男,1968年1月8日生,汉族,盈江县人。原告李定权与被告赵永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卲曰福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李定权未到庭。被告赵永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定权诉称,2015年3月原告到盈江县××乡松园新农村帮被告赵永久建房,经原、被告协商,由原告帮被告做土建架木板承揽施工,工程结束后双方共同结算,被告欠原告工时费15300元,被告于2015年7月9日打了一张欠条为据,并约定2015年9月10日以前付清欠款,到期不支付每天按100元利息计算。可被告不按约定时间支付原告的工时费,原告多次从腾冲到盈江芒允找被告催要工时费,但被告一直躲避,打电话不接,给原告造成了误工损失及交通食宿费用约7000多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赵永久支付原告劳务费15300元及利息6000元,两项合计213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赵永久负担。被告赵永久未答辩,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综合各方诉辩主张,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以下问题存在争议: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劳务费15300元及利息6000元?针对以上争议,原告李定权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1份(复印件)。欲证实原告李定权的身份情况。2、欠条1份。欲证实被告欠原告李定权的劳务费15300元。被告赵永久未到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对被告放弃自已的诉讼权利的行为,应视为其默认原告的证据。被告赵永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通过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本院认为: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观点予以采信。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5年3月被告赵永久到盈江县××乡松园新农村作承包建房工程,经原、被告协商,由原告帮被告做土建架木板承揽施工,工程结束后双方共同结算,被告欠原告工时费15300元,被告于2015年7月9日写了一份欠条给原告,并约定2015年9月10日前付清欠款,到期不支付每天按100元利息计算。到期后被告不按约定时间支付原告的工时费,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解决。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庭审中,原告提交了相关证据,合议庭认真对到案证据进行了审查确认。(一)对于被告赵永久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劳务费15300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的规定,原告已履行了承揽义务,原、被告双方对所做工作成果均认可,并由被告出具给原告一份欠条为据,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劳务费,因此,本院支持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二)对于被告赵永久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利息6000元的问题。原、被告在欠条中约定于2015年9月10日后尚未支付劳务费的,被告愿意承担每日100元的利息。根据国家对利息的相关规定,原、被告约定的利息超出了规定,对于此项诉讼请求,本院只在不超过年利息24%范围内支持(计算方法:本金15300元×18个月×24%)。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赵永久支付给原告李定权承揽劳务费15300元并承担利息5508元,两项合计为208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由被告赵永久负担。(未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长  习进京人民陪审员  项 敏人民陪审员  殷小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刀艳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