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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保3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东莞市豪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贵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豪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贵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保3069号原告:东莞市豪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漱旧村工业二路园区四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14934260K。法定代表人:王礼雪。被告:深圳市贵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石围油麻岗工业区23号D栋三楼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0004505E。法定代表人:曹炳政。原告东莞市豪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贵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东莞市豪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深圳市贵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09613元的财产,并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豪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贵友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价值人民币309613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何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戴炳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