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陈和牡与福州麦当劳餐厅食品有限公司九江庐山南路餐厅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和牡,福州麦当劳餐厅食品有限公司九江庐山南路餐厅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3民初1775号原告:陈和牡,女,汉族。被告:福州麦当劳餐厅食品有限公司九江庐山南路餐厅。原告陈和牡诉被告福州麦当劳餐厅食品有限公司九江庐山南路餐厅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陈和牡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和牡以被告福州麦当劳餐厅食品有限公司九江庐山南路餐厅为非实际侵权人主体不适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和牡撤诉。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原告陈和牡负担。审判员 陶龙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丽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