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6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王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652-3号申请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艳,女,汉族,住渠县李馥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621民初9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王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艳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艳在支付宝账户内的人民币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