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1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松原市龙兴物业有限公司与李红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龙兴物业有限公司,李红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928号原告:松原市龙兴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喜伍,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亮,系公司职工。被告:李红星,男,1967年10月12日生,现住前郭县。原告松原市龙兴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红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红星的准确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李红星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松原市龙兴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志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 宁 微信公众号“”